厦门 初30组 林翔云著《望洋兴探》 |
第四十四章 明代海禁 明王朝建立后,以理学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儒学建立霸权地位,从“异邦”传入的非汉人文化被排斥,或戴上儒、道、佛的面具。理学的意识形态体系致使官方对商业产生极大的戒备心理,对海内外货物的流动采取道德的否定,直接促使明朝廷放弃立国以前十分发达的官商贸易,为了防范民间商业对正统意识形态的冲击,严厉限制私商贸易活动。明太祖朱元璋甚至下令:“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则逮捕之”(《明太祖实录·卷12、卷208》。在这种背景下,泉州港由盛到衰是必然的。 正如人类学家埃里克·沃尔夫在论述中国在世界权力格局变动中地位的变化时所说:“1367年蒙古人的被驱逐和明朝的建立,把中国与外部世界紧密联系的过程颠倒过来了。中国把自己蜷缩在自己的圈子里,把对外联系切断了。这可能是因为明势力本身具有的本土主义性格所致,明势力试图在外族侵入的400年之后重新回归到自己的文化之根中去。” 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重农抑商一直是统治者的基本国策。宋王朝因为特殊的历史环境在“重农抑商”方面成了例外,是中国历史上唯一不“抑商”的朝代,据史料记载,公元1077年,北宋税赋总收入共7070万贯,其中农业的两税2162万贯,占30%,工商税4911万贯,占70%。可见宋代的工商业发展程度,这也是泉州港得以兴盛的重要原因。那么历代统治者为什么都要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呢? 所谓的重农抑商指:在意识上,反复强调农业为本业,商业为末业,强化本末意识,贬低商人的社会形象,对商人进行歧视性规定,限制其政治权利,经济上实行惩罚性税收;在土地问题上,抑制过度兼并,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户籍管理上,限制人口流动以保证社会的稳定。统治者限制工商业发展的目的,就是要把广大民众强行束缚在土地上,达到随时为统治者所驱使的目的。 明朝开国皇帝朱元璋出身草根,有着食不裹腹的苦难经历,既非名门之后,又与帝王将相毫无瓜葛,当上皇帝后为了维护其统治的合法性,曾想在出身上做点文章,但确实无文章可做,无奈之下一度想拜朱熹为祖先,后因找不到依据而放弃(吴晗《朱元璋传》),这种缺乏统治自信心的心理,使他在制订国策上更加保守,在处理问题的手段上也更加残酷,于是他成了中国历史上推行“海禁”政策的始作甬者,也成了屠杀功臣手段最残酷的皇帝。“重农抑商”自然成了明朝的基本国策。翻开《明太祖实录》我们不难看到这样的话,“人皆曰农桑衣食之本,然弃本逐末,鲜有救其弊者。先王之时,野无不耕之民,室无不蚕之女,水旱无虞,饥寒不至。自什一之涂开,奇巧之技作,而后农桑之业废,一农执耒而百家待食,一女事织而百夫待衣,欲人无贫,得乎?朕思足食在于禁末作,足衣在于禁华靡。” “以农为本,故常厚之;以商为末,故常抑之。”明朝重农抑商政策,反映了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帝制经济内部,商品经济始终处于从属于自然经济的地位,对外则表现为闭关自守。 明朝海禁是14世纪时明朝廷对海事进行的一系列限制政策的统称。 元末明初,日本诸侯割据,互相攻伐。在战争中失败了的封建主,就组织武士、商人、浪人(即倭寇)到中国沿海地区进行武装走私和抢掠骚扰。对此,洪武年间,朱元璋为防沿海军阀余党与海盗滋扰,下令实施自元朝陆续开始的海禁政策。早期海禁的主要对象是商业(商禁),禁止中国人赴海外经商,也限制外国商人到中国进行贸易(进贡除外)。明永乐年间,虽然有郑和下西洋的壮举,但是放开的只是朝贡贸易,民间私人仍然不准出海。而后随着“倭寇”之患,海禁政策愈加严格,虽起到了自我保护的作用,但大大阻碍了中外交流发展。 传统中国的海外贸易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朝廷经营的朝贡贸易,一种是由民间私人经营的私人海外贸易。朝贡贸易是指海外国家派遣使团到中国朝见王朝皇帝,“进贡”方物,中国王朝则予以官方接待,并根据“怀柔荒远”、“薄来厚往”的原则,回赠进贡国以“赏赐”。“赏赐”物品的总价值大于“进贡”物品总价值的数倍甚至数十倍,“进贡”与“赏赐”之间有着物品交换关系,体现着国家间的经济关系,更体现着国家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服务于政治关系。 中国王朝国家多能积极经营朝贡贸易,确立明确的政策,制定完善的制度,设立具体的经管部门。由朝廷一手经管操办,是朝贡贸易最为显著的特点,带有明显的政治属性,不是正常的外贸形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属于民间私营工商业经营,由于中国古代王朝国家很早就确立了抑商的基本国策,所以民间私人海外贸易长时期地受到朝廷的抑制阻碍、严格管理甚至禁止禁绝,得到朝廷鼓励扶持的时期十分有限。中国王朝国家时期,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缺乏发展的独立性和良好条件,其盛衰兴亡以王朝国家的私人海外贸易政策和管理为前提,是其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 从元朝开始,日本的民间走私行为发展成地方割据势力支持的海盗,中国的史书也开始出现倭寇的记载。也许是仰仗着战胜忽必烈军队的战绩,日本商人甚至驾驶武装船只来到中国,要求元朝统治者开放贸易。元朝统治者吸取了战败的教训,不愿再与日本人开战,便采取了海禁措施。传统中国朝贡贸易和私人海外贸易的上述特点,在明王朝统治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 明初,沿袭唐、宋、元朝制度,继续实行元朝控制经管的朝贡贸易政策。朝贡贸易导致不断赔本,以致“库藏为虚”,给明王朝带来了越来越沉重的财政负担。朱元璋认为明朝的根本在于农业,而农业的产值足以养活大明王朝。 江浙一带的百姓,甚至当时居住在泉州一带的外国商团曾经协助过张士诚、方国珍等人与朱元璋争夺天下,使朱元璋对海上贸易产生了恐惧。对于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和倭寇的猖獗,朱元璋确立了严厉禁止的政策。 明朝建立不久之后却发生了所谓胡惟庸“通倭叛国”的大案。这件大案的节点是胡惟庸暗中勾结倭寇妄图推翻明政权自立为王。虽然后世史家对此结论多有质疑,但当时倭寇作为一种威胁明朝的外部势力却是不容小觑的。 这一时期,日本进入战国时期,许多日本浪人徘徊于中国沿海,从事海盗活动,频频袭扰明朝沿海地区。从元代以来,倭寇为患早已见诸记载,如明谢肇淛《五杂俎》卷四:“元之盛时,外夷外贡者,至千余国,可谓穷极天地,罔不宾服,惟有日本,倔强不臣。阿拉罕以师十万从征,得还者仅三人。”至明初,日本国仍是“不服王化,冥顽如初”,明朝派使臣赵秩往谕其君,但没想到日本天皇竟然对赵秩戏言相向,并且杀害了他。 曾经进兵收复海南的大将廖永忠因此向朱元璋上言建议彻底消灭倭寇,加强海防。于是,朱元璋对日本国下了通牒:“日本国虽朝实诈,暗通奸臣胡惟庸,谋为不轨,故绝之。命信国公汤和经略沿海,设备防倭。”同时,为了防备沿海奸民与倭寇勾结,朱元璋下令“片板不得下海”(见图44-1),禁止老百姓私自出海——这是明朝建立伊始就制定的遏制中国人对外交往的海禁政策。
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明廷“罢太仓黄渡市舶司”。洪武七年(公元1374年),明廷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洪武十四年(公元1381年),朱元璋“以倭寇仍不稍敛足迹,又下令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洪武二十三年(公元1390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公元1394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 到了明成祖永乐年间,由于永乐皇帝靠武力夺了他侄子建文帝的位,而建文帝又下落不明。于是,永乐皇帝组织了一支强大的航海队伍,由三宝太监郑和率领,浩浩荡荡七下西洋,向印度洋沿岸各国宣示大明帝国的威严,使之不敢藏匿建文帝。 郑和下西洋,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中国航海史上的创举,然而郑和的七下西洋却并未给当时明朝带来多大的经济利益,反而让这种厚往薄来的贡赐体系增加了明朝的经济负担。 为了防止沿海民众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 。明朝廷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在这一错误政策的指引下,明廷于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废昌国县,第二年将舟山岛城区、镇外居民和其他46山(岛)的居民徙迁内陆。本来,明太祖期望海禁政策对海防的巩固能起到决定性作用。然而,由于海禁政策所实施的直接对象是臣民而不是海上反明势力,他不仅不能成为海防的有效手段,甚至在沿海地区激化了一些矛盾。沿海地区民众依海而生,靠海而活,或从事渔业生产,或从事海上贸易。明太祖“严交通外藩之禁”,堵绝了沿海地区民众的正常谋生之路。如“信国公汤和巡视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鱼”。他们除起来反抗之外,已经没有其他选择。诚如顾炎武所指出:“海滨民众,生理无路,兼以饥馑荐臻,穷民往往入海从盗,啸集亡命”。“海禁一严,无所得食,则转掠海滨”。 此外,滨海地区的居民还采取了另外一种反抗的手段,偷渡、逃亡、潜往海外。“国初……两广、漳州等郡不逞之徒,逃海为生者万计”。所以,海禁一开始就得不到切实的贯彻,反复发布的海禁令,也说明了这一点。还有一些人干脆参加了民间的对外贸易活动。“缘(沿)海之人,往往私下诸番贸易香货,因诱蛮夷为盗”。“东南诸岛夷多我逃人佐寇”。 嘉靖二年(公元1523年)五月,日本藩侯的两个朝贡使团在宁波为入贡资格问题爆发了“争贡之役”,使很多无辜的中国军民被杀或被掳,“浙中大震,倭自是有轻中国心矣”。 此后,明朝统治者认为“倭患起于市舶,遂罢之”,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是以,朝廷封锁了沿海各港口,销毁出海船只,断绝了海上交通。 在严厉海禁的政策下,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被视为非法行经,被迫走上畸形发展的道路,即被迫转入走私和武装走私,并出现了一些大的海上武装走私集团。嘉靖年间,最大的武装走私集团头目汪直,成为众多走私集团的公认首领,“三十六岛之夷,皆听指挥”,拥众数十万,先称“靖海王”,后称“徽王”,甚至“南面称孤”。明王朝对这些武装走私集团进行军事打击,走私集团则团结起来并连结利用日本倭寇进行对抗,从而造成嘉靖四十多年间旷日持久的所谓“倭寇之乱”。“倭寇之乱”实际上是严禁民间海外贸易政策的必然结果,具有禁止与反禁止的性质。“倭寇之乱”屡打不绝,甚至越打击反而越剧烈,使明王朝消耗了大量兵力物力,疲于应付,成了心头大患。这一时期严厉禁止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具有很大的落后性,违背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违背了广大民众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民众的利益,给明朝社会经济特别是东南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造成了巨大损失,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中外经济文化交流。 世宗死,穆宗继位,认识到“市通则寇转而为商,市禁则商转而为寇”,开始调整严禁民间私人海外贸易的政策。 明立之初的海禁作为新王朝立足未稳的防卫之策出台,而洪武十四年之后的海禁沦为了多疑的明太祖翦除政治对手、防止海内外勾结的副产品。洪武三十年里的严禁为后世的朱明君主创留了恶例。海禁政策严重影响到了明朝中央财政的主要来源,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边海百姓的安全,在“倭患”解决以后,明朝就解除了海禁,这一点和清朝海禁有很大的区别。 明朝中后期的屯门之战和西草湾之战是近代西方国家对中国的第一次海上军事冲突,造成冲突的根本原因是近代西方国家的殖民扩张与明朝的朝贡贸易和海禁政策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明朝时期的中日关系曲折发展、“倭寇”的不断侵扰成为明朝清朝廷实行“海禁”政策的重要原因之一。 14世纪时期明朝开展了一系列的海禁运动主要是为了防止沿海军阀余党的叛乱以及海盗滋事。但明朝海禁不但没有禁住老百姓,沿海民众反而冲破海禁封锁纷纷下海从事走私贸易活动,海禁政策形同虚设,走私屡禁而不止。 在明朝海禁专制政策的长期限制之下,民间海外贸易活动步入了艰难发展的道路。 为打击私人贸易,明朝建立伊始就厉行海禁,中外贸易失去了正常通道;为实现朝廷对海外贸易的控制,明廷又大力发展官方的朝贡贸易,由市舶司统一收购使团附载货物,以垄断朝贡贸易的利润。明代朝贡贸易和海禁的结合形成了明朝特殊的官方贸易垄断制度-朝贡贸易体制。 中国明清时期实施的海禁政策,限制了沿海民众的正常谋生之路——而早期的麻制渔网质料很差,需三天打渔两天晒网,加上食物储存技术不佳,即使不禁出海也鲜有人“出海”捕渔。定位、星象、渔讯、气象、风象这些在早期皆是大问题,航至台湾都算生死攸关的事,并不是普通渔民就可以处理的事务,稍大吨位的帆船也不是个人能负担得了的,所以当时多是利用涨退潮以石沪、中国渔网或鸬鹚、舢舨等从事沿岸捞捕。 民间贸易虽被禁而在明代的官船、南洋船、县船并未禁绝,对于民间沿海船只也仅强迫改为不利远航的平底船及严禁民造双桅船(渔船不可能大到有双桅船编制),明代沿海船只真正被禁绝的时间不多,严格来说是从没禁近海船只,仅规范远洋船只,却可以有效制止粮食因无德商人贪图东洋银货外流,及违禁品比如铜及铜制钱的外移,造成国内物价不稳定及米价等民生必需品高涨的情形,甚至引发粮食危机。尽管海禁实施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走私和打击海盗,但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是本地渔业及国内的沿海贸易,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反而因为海禁的存在,而更为猖獗,对中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相当消极的影响。 现代普遍的说法是纵观明朝统治期间,“海禁”一直是明朝廷对海洋的基本政策,不仅远洋性质的海外民间贸易被禁止,明朝廷甚至不容许百姓进行捕渔业及沿海贸易。事实上仅沿海驾艇或舢舨的疍家、渔民,在明一代从未消失,直至清代的迁海令,故此说有夸大之嫌,明初因蓝玉“勾结外国势力,阴谋推翻明朝”(蓝玉案)加强的海防及严格海禁,有资料的不过存在五年(公元1393-1398年),若完全无海运能力,靖难之后就不可能怀疑建文帝有船可逃至海外,更别说明成祖之后的七下南洋。 隆庆元年(公元1567年),福建巡抚涂泽民上书曰“请开市舶,易私贩为公贩”(私贩指走私商,公贩指合法商人)。同年,隆庆皇帝(明穆宗)宣布解除海禁,调整海外贸易政策,允许民间私人远贩东西二洋,史称“隆庆开关”。民间私人的海外贸易获得了合法的地位,东南沿海各地的民间海外贸易进入了一个新时期。明朝出现一个比较全面的开放局面。 开放福建漳州府月港(今福建海澄),并以月港为治所设立海澄县,设立督饷馆,负责管理私人海外贸易并征税。督饷馆对私人海外贸易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出海贸易的船只不得携带违禁物品;船主要向督饷馆领取船引并交纳引税。此外,对日本的贸易仍在禁止之内,所有出海船只均不得前往日本。若私自前往,则处以“通倭”之罪。 虽然仍有着诸多管理和限制,开放的月港也只是一处小港口,但民间私人海外贸易至此毕竟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只要遵守朝廷的管理限制,民间私人海外贸易就被视为合法经营。政策和制度上的这种局部的和有限度的调整。隆庆开放使民间私人海外贸易摆脱了走私非法境地,开始有条件地公开进行和较为正常地发展,并迅速发挥了积极作用。史载隆庆初,仅月港一地,“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公私并赖”,成效明显。 据学界研究,当时明朝的产品诸如丝织品、瓷器、茶叶、铁器等,广受世界各国欢迎,而许多国家缺乏名优商品能满足明朝的国内需求,只好以白银支付所购明朝商品,引致白银大量流入明朝。据估计,明神宗万历元年(公元1573年)至明思宗崇祯十七年(公元1644年)的72年间,自葡萄牙、西班牙、日本等国输入明朝的银元,至少在1亿元以上,有力地促进了明朝国内商品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也为明朝中国商人积极参与当时已经建立起来的东亚及太平洋贸易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机遇和舞台。 明朝的海禁政策自洪武年间开始到明末海禁的废弛经历了一个多变的过程。从明初严厉的海禁政策,永乐年间海禁的松弛,永乐后(洪熙-弘治)海禁政策的再强化,嘉靖年间的海禁政策高度强化,隆庆开放和海外贸易的迅速发展,明末海禁的废弛。这些政策对明朝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余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