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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斗争又一利剑出台了--张时贤(福州)高四组【校友文萃】

上传时间: 2013-01-10  【字体:

反腐败斗争又一利剑出台了
张时贤(福州)高四组2班 

    我在《“新八条”新行动 新开端》一文中,曾指出:“反腐倡廉的冲锋号吹响了”。果然,2012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了会议,研究部署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确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次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内容作了补充,涉及现金行贿,而且分别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作出具体规定。

    “解释”使受贿罪与行贿罪同罚,双箭出击。而且邢罚规定极其具体严厉:行贿一万元以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是反腐败斗争的又一利剑,是对行贿者的沉重打击。我们以往的对行贿者的邢罚仅限于物行贿,不涉及现金行贿,而且处罚较宽松,造成许多受贿者不仅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又可消遥法外,使国家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使腐败之风盛行,社会风气败坏。

    我坚决拥护这一法律“解释”,因为:

    其一,它对行贿者有巨大的威慑力和沉重打击,并警示欲重蹈复撤者;


    其二,它对受贿者的惩治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为深入反腐败斗争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保障;

    其三,它可以优化生产环境,使生产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法、公平、公正地进行竞争,不再走歪门邪道;

    其四,它可以遏制权钱交易,浄化社会空气,为反腐倡廉开拓广阔的空间。


    当然,这仅是个开端,任重而道远,但我坚信:只要坚持斗争下去,必定会取得胜利!

(图片取自互联网)

责任编辑:余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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