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光中學香港校友會 章 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國光中學香港校友會”。為了規範本會會務活動,特訂立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依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相關法律法規登記註冊,依法 開展一切會務活動。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通過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廣泛團結、聯絡國光中學、國專小學旅居香港的校友、職工,互通資訉,促進校友間的友愛和事業的發展,以服務香港校友為第一要務。 同時鼓勵校友繼承和發揚校主李光前先生倡導的愛國興教精神,為促進香港的繁榮安定,為發展家鄉母校的教育事業,為振興中華貢獻一份力量。
第四條:本會設立老年關愛金,關心愛護老年校友;成立獎學 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秀的校友子女,并協助貧病校友解困。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會員資格:凡定居香港、曾在國光中學、國專小學工作、學習過的教職員和學生,以及其十八周歲或以上的親屬,承認本會章程,經填交申請表並繳交會費後即成為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享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和有關會議的權利; 2.享有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享有本會實施的各項福利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依照本會規定一次性繳納會費港幣壹佰元整;鼓勵以智者獻策, 能者多勞, 富者多捐; 3.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聯誼校友,團結互助; 4.積極發展會員,介紹校友和親屬加入本會。
第四章 : 組織架構
第八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如下: 1.表決理事會提交制定或修改的本會章程草案; 2.審議理事會提交的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3.選舉或罷免理事,本會理事人數確定為40至70人; 4.其它需要由會員大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九條:會員大會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如果有四分之一會員聯名提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理事會應予組織召開。
第十條:出席會員大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的四分之一,會員大會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一條:理事會 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是本會最高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會務工作。
第十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 2.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3.由理事會選聘下設的財務組、宣傳聯絡組、康樂福利組等辦事機構的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二至三次,出席理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理事的半數以上,其作出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一至三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三人。
第十五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正副會長、正副秘書長、財務組、宣傳聯絡組和康樂福利組的成員組成,是本會的最高決策機構。
第十六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如下: 1.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2.制定會務工作計劃和實施細則; 3.制定會務收支預算方案; 4.制定會務管理規章制度;
5.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提交會務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報告; 6.聘任財務核數師; 7.其它需要由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四至六次,出席常務理事會的法定人數為全體常務理事的三分之二,其決議須經出席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八條:會長 會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其職權如下: 1.主持召開會員大會,代表理事會向會員大會作會務工作報告; 2.主持召開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統理日常會務; 3.提議任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正副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表決; 4.審核本會財務收支; 5.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 6.授權常務副會長及副會長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
第十九條: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工作,經會長授權行使會長職權或代表本會出席對外活動。
第廿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處理本會會務性的工作,整理會議記錄,收存本會相關檔案資料及負責辦公室管理。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廿一條:凡當選本會會長任滿一屆者,榮升為永遠榮譽會長。離任後由本會頒發聘任証書。
第廿二條:本會設立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顧問榮銜,誠邀關心支持本會、對本會作出重大貢獻的本會會員和社會賢達、知名人士出任,經理事會通過,由本會頒發聘任証書。
第廿三條:本會的永遠榮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在本會享有崇高榮譽,是本會敬重的人士,他們全方位長期支持本會,本會將不定期邀請他們對本會會務進行指導,為本會出謀獻策,對會務提出建議,促進本會會務進一步的發展。
第廿四條:本會全體理事及應聘人士均為義務工作。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章 : 會務經費
第廿五條: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員繳納的會費; 2.會員及社會人士的捐款; 3.理事會成員繳納的餐費,每年每位理事繳交港幣 伍佰元。
第廿六條:本會經費屬本會集體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
第廿七條:本會經費用於會務正常開支,由本會聘任的財務核數師審核,送本會會長批准,每年向會員大會公佈審議表決。
第六章 : 本會的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廿八條:本會因故解散或註銷,由常務理事會提出,需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廿九條:本會終止會務,須在常務理事會督導下成立清算小組進行財產清算,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卅條 :本會向香港特區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必要時登報聲明。
第卅一條:本會終止後如有剩餘資產,依據香港特區有關法律規定用於與本宗旨相關的慈善事業,或捐贈母校。若有虧損,每位會員只承擔港幣一百元。
第七章 : 附則
第卅二條:本章程若需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修改草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卅三條:本章程於2012年8月18日經國光中學香港校友會第十屆會員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卅四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國光中學香港校友會理事會。
國光中學香港校友 2012年8月18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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