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正国光中学校友会章程的通知 |
亲爱的的国光中学校友: 根据二OO三年校友返校日、广大校友的要求,校友会章程修正草案现公布如下,恳请校友们拨忙关心和热情发表意见,使章程以臻完善。 |
国光中学校友会章程(修正草案) |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 一 条:本会定名为国光中学校友会。 |
第 二 条:本会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
其宗旨是:宣传和弘扬光前精神,密切校友之间的感情,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进友谊,共同发展,为国光的腾飞和中华的复兴贡献力量。 |
第 三 条 :本会会址设在福建省南安国光中学。在校友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成立地区性校友,各地区校友会接受本会指导。 |
第二章 会员 |
第 四 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 五 条:凡在国光中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含地区性校友会)登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 六 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热情参与本会所开展的活动的义务。 |
第三章 理事会 |
第 七 条:本会设立理事会为权力机构。 第 八 条: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设会长一人,副会长数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各地区校友会在任会长以及母校在任的校长、书记为本会当然副会长。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 第 九 条:理事会任期为三年,理事长可连选连任。 第 十 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协商选举产生,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由理事会推举。 第十一条:理事会的职责如下: |
1. 组织《校友返校日》活动和其它校友联谊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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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
第十三条:本会章程由首届理事会制定,本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讨论后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