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南安市武荣书画摄影家协会是由南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管,南安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市级社会团体,会员由热爱摄影书画事业的人士,自愿结合的群众性、学术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
|
|
|
第二条
|
南安市武荣书画摄影家协会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侨乡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结、组织摄影书画工作者、爱好者开展理论研究、创作、采风、交流和展览、展示活动,为普及、提高和繁荣南安摄影书画艺术事业,提高侨乡文化修养, 建设侨乡贡献力量。
|
|
|
第三条
|
本会以南安行政区域为活动范围。主管机构是南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在学术、专业活动上接受泉州市摄影家协会、美术家协会的指导,管理及监督由南安市民政局,本会办公地址为南安市美术馆。
|
|
|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
第四条
|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
一.
|
组织书画摄影书画理论研究,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
|
二.
|
组织摄影书画实践,开展摄影采风创作、书画创作、展览、比赛;
|
三.
|
举办摄影书画培训、讲座,普及摄影书画技能活动;
|
四.
|
设立南安摄影书画网站;
|
五.
|
为社会提供各种摄影书画服务;
|
六.
|
开展与国内外摄影书画界的交流、联谊活动;
|
七.
|
表彰和奖励艺术成果优异和对协会有特殊贡献的会员;
|
八.
|
本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政府的法令法规,维护我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
|
|
|
第三章 会员
|
第五条
|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
|
|
第六条
|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一.
|
个人会员:
|
(一)
|
拥护本会章程;
|
(二)
|
自愿要求入会;
|
(三)
|
在摄影书画领域具有一定创作水平或组织、辅导研究水平。
|
|
|
二.
|
团体会员 :
|
|
凡承认本章程的各乡镇、市县区直系统的摄影书画学会或从事与摄影书画业务相关的团体单位,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作为团体会员。
|
|
|
第七条
|
会员入会的程序:
|
一.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
经本会两名会员或一名理事介绍;
|
三.
|
交本人摄影书画作品四幅或其他相关的论著资料;
|
四.
|
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
五.
|
填写会员登记表,交纳会费;
|
六.
|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及采风证。
|
|
|
第八条
|
会员的权利:
|
一.
|
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
|
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
三.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
第九条
|
会员的义务:
|
一.
|
执行本会的决议;
|
二.
|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
三.
|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
四.
|
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
|
向本会提供摄影书画方面的优秀作品、研究成果及各种活动情况;
|
六.
|
协助本会举办有关活动;
|
|
|
第十条
|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原因,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
|
|
第十一条
|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
|
|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
第十二条
|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一.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
|
选举和罢免理事;
|
三.
|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四.
|
决定终止事宜;
|
五.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十三条
|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有效。其决议须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
第十四条
|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
|
|
第十五条
|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
|
|
第十六条
|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二.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
三.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七.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九.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
|
决定增补减免理事和副秘书长人选;
|
十一.
|
推举为开拓和推动摄影书画事业做出贡献的社会各界资深人士任名誉职务;
|
十二.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十七条
|
理事会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
|
|
第十八条
|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
|
|
第十九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
|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四.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六.
|
具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第二十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
第二十一条
|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
|
第二十二条
|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
|
|
第二十三条
|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
提出增补或罢免事项。
|
|
|
第二十四条
|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
协设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
|
召集有关会议;
|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
|
第二十五条
|
本会设名誉职务若干名。聘请为开拓和推动我地区摄影书画事业做出贡献人士担任。名誉职务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法律顾问和名誉会长名誉职务由理事会推举,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
|
|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
第二十六条
|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
|
会 费;
|
二.
|
社会捐赠及政府资助;
|
三.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四.
|
利 息;
|
五.
|
其他合法收入;
|
|
|
第二十七条
|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
|
|
第二十八条
|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
|
|
第二十九条
|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
|
第三十条
|
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
|
第三十一条
|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
|
第三十二条
|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
|
|
第三十三条
|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
|
|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
第三十四条
|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
|
|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
第三十五条
|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
|
|
第三十六条
|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
|
第三十七条
|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
|
|
第三十八条
|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
|
|
第三十九条
|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
|
|
|
第八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
本章程经南安市武荣书画摄影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施行。
|
|
|
第四十一条
|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南安市武荣书画摄影家协会秘书处。
|
|
|